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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制报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
(1996年2月6日 司发通〔1996〕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法制日报社、各地方法制报刊社: 一、法制报刊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团结、稳定、鼓励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为社会稳定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报道要讲政治,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时代主旋律,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司法厅(局)作为地方法制报刊的主管部门,要按"守土有责"的要求,认真履行领导、管理职责,把法制报刊作为司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报刊工作。要定期听取并研究宣传报道工作,对报刊的宣传报道计划,重大宣传活动,社论和重要言论审核把关,及时发现、纠正、解决问题,对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上级审读阅评通报提出的问题,要负责检查、改进和落实,加强对报刊舆论导向的监督指导。 三、司法厅(局)要抓好报刊社领导班子建设,重点抓好社长、总编的配备,切实提高社长、总编(主编)和采编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按政治家办报的标准,逐步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好的法制新闻宣传队伍。 四、法制报刊要坚持立足政法口,面向全社会的办报方针,明确分工范围,努力为本地区的法制宣传工作服务。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到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领域,采访报道当地的信息情况,切忌过去转摘转抄外地新闻。 五、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宣传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对涉及群众利益、民族团结、宗教政策以及对外宣传方面的报道要慎重从事,防止引发社会矛盾,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要正确地使用案例,把握好"度"。不得渲染凶杀、暴力,不得进行格调低下的性描写,标题制作和图片设计,要坚持健康高雅的格调。杜绝违法、失实和泄密情况发生。 六、在编辑和发行方面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类报纸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时间:2009-06-14 09:59: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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