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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 |
(1996年9月9日 公通字[199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一、公路巡逻民警队由市、县公安交警支队、大队改建,两块牌子一支队伍。地级市的称为"××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县(市)级的称为"××县(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队"。原有的交通管理职责、任务不减,在队伍管理和业务工作上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交管部门的关系不变,在预防、处置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上接受同级刑侦、治安管理等部门的指导。
二、公路巡逻民警队履行下列职责: 三、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遇到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接到报警后,应当根据案情及时进行处理。对案情简单或者情节轻微或者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移交给其他部门处理的刑事、治安案件,应连同《公路接警案件移送书》移交给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应视情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对在公路上发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恶性灾害事故,公路巡逻民警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公路巡逻民警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巡逻民警队的领导和管理,并根据精简机关、充实基层的原则和公路巡逻民警队职责、任务的要求,调剂出适当编制和人员充实公路巡逻民警队,特别要充实刑侦、治安业务骨干,加强对现有交通民警刑侦、治安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要根据当地公路治安状况和工作需要,给公路巡逻民警队配备必要的枪支、警械、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对新组建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向当地财政申请组建经费。以后日常的经费和装备,纳入正常经费渠道。刑侦、治安管理等部门在业务方面要对公路巡逻民警队给予指导。 |
时间:2009-06-14 09:28:2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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