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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

1996年6月3日公安部令第2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 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准驾车型代号 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 大型客车 B、C、G、H、J、M、Q

B 大型货车 C、G、H、J、M、Q

C 小型汽车 G、H、J、Q

D 三轮摩托车 E、F、L

E 二轮摩托车 F

F 轻便摩托车

G 大型拖拉机 H

H 小型拖拉机

K 手扶拖拉机

L 三轮农用运输车

J 四轮农用运输车 G、H

M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 无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Q 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6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2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 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元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三)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四)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三)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定《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1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1年以上);

  (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三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增驾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

  (三)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四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三)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四)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五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六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三)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1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

  (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 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进行考试; (三)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 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2年审验1次,免身体检查。

  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 因特殊情况下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换证。 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核后,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30天后,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1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 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 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一: 

考试科目表

考试车型

考试科目

已有准驾

汽车

摩托车

拖拉机

农 用

运输车

专用

机械

电车

A

B

C

D

E

F

G

H

 K

J

L

M

N

P

Q

交场路

交场路

交场

交场路

交场路

交路

交场路

交路

交路

汽车

A

 

场路

B

 

C

Χ

场路

 

D

Χ

交场路

 

交场路

交场路

Χ

E

 

F

 

G

Χ

交路

 

 

 

Χ

H

场路

 

K

场路

场路

 

农用

运输

J

Χ

交场路

交场路

场路

 

场路

Χ

L

场路

场路

 

专用

机械

M

Χ

交场路

交场路

交场路

交场路

 

Χ

电车

N

Χ

交场路

交场路

交场路

交场路

 

 

P

Χ

 

 

Q

 

Χ

 

                                   

  注:1、表中数字交、场、路分别表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

    2、“√”表示准驾。

    3、“Χ”表示不准增驾。

附件二:

机动车驾驶申请表

                                                                                                        档案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号码

 

国籍

 

暂住证、居留证号码

 

(照片)

住址

 

电话

 

邮编

 

申请驾驶证种类

 

车型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原证件种类

 

准驾记录

 

身体

条件

身高

 

视力

 

辨色力

 

年  月  日

听力

 

身体运动能力

 

有无妨碍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

 

考试

记录

项 目

交通法规

场地驾驶

道路驾驶

成 绩

 

 

 

考试员、日期

 

 

 

证件

记录

驾驶证种类

车型

核发日期

经 办 者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学习驾驶证

 

年 月  日

 

正式驾驶证

 

年 月  日

 

初 次 领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

  1、档案编号

  2、姓名

  3、身份证件号码

  4、国籍

  5、住址

  6、电话

  7、邮编

  8、初次领证日期

  9、准驾车型及取得日期

  10、审验记录

  11、违章记录

  12、事故记录

  13、住址变更记录

  14、补证记录

  15、吊销、注销记录

时间:2009-06-14 07:35:3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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