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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

 (1996年7月5日 公通字[199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7月5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2号令公布,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枪支管理的法律,对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枪支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枪支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枪患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枪支管理法的贯彻实施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枪支管理法的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主动与宣传部门密切协同,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枪支管理法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既要有较大声势,又要讲求实效。基层公安机关要利用广播、标语、宣传车、板报等多种形式在街道、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广泛的宣传。特别是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枪支、弹药的单位必须宣传到位,不留死角。枪患问题严重,工作难度较大的地方,更要注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动员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对民用枪支进行清理登记。各级公安机关在枪支管理法生效前的这段时间,要依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抓紧做好对现有枪支清理整顿等各项工作,为枪支管理法实施做好一切准备。对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以及野生动物科研、饲养单位的配枪情况,由省级公安机关组织进行清理登记。对公民个人持有的猎枪、气枪以及其他枪支,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清理登记。猎枪仅限在猎区的猎民、牧区的牧民因生产、生活必需配置持有,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展游艺活动的个人可以配置持有口径4.5毫米以下的气步枪,除此以外公民个人不得配置持有其他任何枪支。对于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可以继续配置持有的,10月1日以后换发新发持枪证件。凡不符合规定的,在清理登记时,一律予以收回。

  三、对公务用枪进行清理。由省级公安机关按照枪支管理法规定的配枪范围,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检察院、法院、海关以及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单位的现有枪支进行全面登记和清理,待具体配备办法下达后,统一进行整顿和换发新的持枪证件。对这些单位中不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的公务用枪,一律无条件收回。

  四、对民用枪支生产、销售厂点进行清理整顿。对民用枪支生产、销售单位,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调查摸底,彻底查清生产、销售的全面情况,为重新审批做好准备。从现在起一律停止开具民用枪支购买、运输、持有等证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从严审批。

  五、加大收缴非法枪支、弹药,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枪支管理法颁布的有利时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限期收缴非法枪支,对主动交出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在限期内不交的,一律以非法持有枪支论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从重从快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收缴和打击工作要和枪支管理法宣传紧密结合,相互推动。

  六、整顿内部,更好地负担起枪支管理的重要职责。枪支管理法赋予公安机关统一归口管理枪支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这一重要职责。要尽快充实人员,抓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对不适宜做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整。同时,坚决清理公安机关所属部门以及保安公司等参与销售枪支的问题,今后再发现这类问题,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报告党委、政府,有关工作情况请随时报部。

时间:2009-06-14 07:30:5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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