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2 O 0 3]参动字第8 3号)及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参动 2 0 0 8 3 4 7号)、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的通知》(国征2 0 0 8 3 2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培养士官人才,提高我军士官整体科学文化素质,加快高素质士官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2 0 08年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1 02 0人。各市招收任务见附件1。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收的对象和条件
招收的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男性毕业生及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地方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男性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为主,年龄不超过2 4周岁,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要。招收对象的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收对象应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曾服过现役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和成就的毕业生优先招收。
二、招收的程序
招收士官按照本人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组织交接、检疫复查、入伍训练、分配使用的程序进行。其中,应届毕业生在其就读学校(分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和办理入伍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和办理入伍手续;专业审定由招收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部队不派人组织专业技能考核,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填写《直接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式样见附件2),学校审查意见和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定意见栏要加盖公章,装入本人入伍档案;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由招收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对体检政审和专业审定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衡量、择优选定预招对象,与本人签订《直接招收士官协议书》(式样见附件3)后批准入伍;入伍训练和分配使用由部队各大单位统一组织。
三、招收工作的安排
6月上甸,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据当地国民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招收的院校、专业和数量,实施宣传动员完成招收报名工作;6月底前,市征兵办公室集中组织体检,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政审、专业审定、确定预招对象和签订协议书等工作;7月底前,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办理入伍手续,批准入伍时间为8月1日;8月2日至1 0日组织运输,招收士官的运输按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执行;招收士官的交接,按照《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 0 0 6]1 3 6号)第六条中第二种方式执行,起运前由部队大单位司令部门统一组织到省征兵办公室指定的地点与兵役机关办理交接。
四、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办法
应招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大学就读期间的政治审查,由所在院(系)对其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招毕业生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其政治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应招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由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直接招收士官协查函》(附件4)和《直接招收士官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附件5),寄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在《直接招收士官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按时限要求将《直接招收士官反馈函》(附件6)发回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综合各方面意见,签署政审结论意见。《直接招收士官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其他应招毕业生的政治审查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协查工作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五、招收士官的任命
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由接收部队根据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下达士官任职命令,授予相应的士官军衔并按规定年限晋升。下达任职命令的时间统一为当年的1 2月1日。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人员,任命为第一期士官并授予一级士官军衔;满3年、不满6年的,任命为第二期士官并授予二级士官军衔;满6年、不满1 0年的,任命为第三期士官并授予三级士官军衔。
应届毕业的大专生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不满1年的,任命为第一期士官并授予一级士官军衔;满1年、不满4年的,任命为第二期士官并授予二级士官军衔;满4年、不满8年的,任命为第三期士官并授予三级士官军衔。应届毕业的本科生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不满3年的,任命为第二期士官并授予二级士官军衔;满3年、不满7年的,任命为第三期士官并授予三级士官军衔。
直接招收的士官,服满第一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后,必须服满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经军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六、招收士官的待遇
(一)招收士官数量列入年度非农征集任务,与冬季义务兵征集任务挂钩,综合分配,均衡负担。
(二)经批准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毕业生,由招收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招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批准入伍前原是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开单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批准入伍前是企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按照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待遇及企业工资制度规定,补发离开单位当月的工资。
(三)招收的士官在入伍集训期间,统一执行新入伍士兵的月津贴标准。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档次,按以下标准确定: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不满2年的,其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一级二档;满2年、不满3年的,为一级三档;满3年、不满4年的,为二级一档;满4年、不满5年的,为二级二档;满5年、不满6年的,为二级三档;满6年、不满7年的,为三级二档,
依此类推。
应届毕业的大专生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不满1年的,其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一级四档;满1年、不满2年的,为二级一档;满2年、不满3年的,为二级二档;满3年、不满4年的,为二级三档;满4年、不满5年的,为三级二档;满5年、不满6年的,为三级三档;满6年、不满7年的,为三级四档,依此类推。
应届毕业的本科生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不满1年的,其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二级一档;满1年、不满2年的,为二级二档;满2年、不满3年的,为二级三档;满3年、不满4年的,为三级二档;满4年、不满5年的,为三级三档;满5年、不满6年的,为三级四档;满6年、不满7年的,为三级五档,依此类推。
(四)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期间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抚恤费、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待遇,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和增资办法等,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招收士官的退役安置
招收的士官,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未满第三期,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2 O O 3年开始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的安置,按照此规定执行。
八、招收士官的退兵
招收的士官到部队后,经查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学历不实,或专业与招收计划相差较大、部队无法调整使用的,作退兵处理。省级征兵办公室经查情况属实的,予以接收,并通知原招收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其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予以落户;属非责任退兵的,原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并享受相关待遇。属责任退兵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因学历、专业问题退兵的,期限不超过3 O天。 九、招收士官的保障
兵役机关从学校毕业生中招收士官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兵役征集费预算予以保障;招收士官的被装供应办法,按照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要求
各级要把招收士官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并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确保圆满完成任务。各级征兵办公室要把招收士官作为征兵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加强协调,确保招收士官工作顺利进行。兵役机关要会同教育部门认真研究确定招收学校,合理区分招收任务,并组织任务学校做好宣传动员、个人报名、专业审定和预招对象选定工作;要严格学历、专业和学籍档案的审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收质量。有招收任务的地区和学校,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动员,让应招毕业生熟悉招收士官的各项政策规定及有关待遇,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其入伍直接担任士官的积极性。公安、卫生、民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体格检查、接收安置和廉洁监督等工作。要维护应招对象参军入伍的正当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其参加报名、体检、政审等原因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毕业生因应招入伍解除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o o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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