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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

 (〔1994〕内贸函财字第945号)

本部各行政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我部有些企事业单位对信用卡(指单位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下同)管理不严、监督不够,出现信用卡使用混乱,甚至出现将公卡用于个人消费造成企业资金流失的严重违法乱纪现象。为了杜绝类似行为的再度发生,严肃财经纪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在今年12月15日前对现有信用卡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对本规定和我部关于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贯彻情况,一并书面报部财会司,同时抄报驻部监察局、审计局和部企业指导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为便于开展业务,简化支出手续,可向国家批准的发卡机构申领单位信用卡。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必须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由本单位财会部门统一办理申领手续,支付备用金和担保金。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应严格控制持卡人数,每人限持一卡。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信用卡,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实行限额管理。限定金额每卡不得超过3万元,余额不足时可以续存。

  第六条 部机关与直属企事业单位均不得用公款为个人申领信用卡或提供担保,更不得为个人消费使用单位卡所发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准为企事业单位办理信用卡提供担保。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包括系统内单位)以各种名义提供的信用卡,也不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公款提供、申领信用卡。

  第八条 申领信用卡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关于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由财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出本单位信用卡的具体使用办法。

  第九条 持卡人按使用办法在规定的范围内开支后,必须向收款人索取相应数额和用途的票据。对一次性额度较大的支出,应请示本单位领导及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支用。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的信用卡,统一由财会部门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备案,并建立相应的帐户予以反映。银行提供的结存单据,应由财会部门专人统一保管,定期进行检查、核实,以掌握信用卡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财会部门报帐。报帐时必须持有报销凭据,经财务部门审核,并与银行提供的结存单认真核对后,方可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对超过一定时间,催要后仍不报帐的持卡人,要提出警告,并在担保和续存保证金时,予以严格控制。对长时间拒不报帐或支出不合法的事项,应追究持卡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的单位信用卡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用公款办理个人信用卡或持单位卡用于个人消费的,一律以贪污公款论处。并根据其情节轻重,有关部门追究持卡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原则上企事业单位不得办理外汇信用卡。如确有需要,应严格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今后制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不符者,以国家规定为准。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28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06-09 17:17: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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