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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 号:教考试[1996]4号 发布日期:1996-5-10 执行日期:1996-5-10
目前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硕士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出国留学人员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部分高校在港澳台地区招生考试、思想政治专业双学士考试、广播电视大学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课程考试、面向社会的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等多项全国教育考试(以下统称全国统一考试)的命题工作都已集中在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和管理。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工作除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七个命题中心在全国考办指导下负责命题外,还有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国家教委一贯十分重视全国统一考试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这项工作也得到了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关注和支持,并为此发出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其中强调指出,"国家级教育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考试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到考试能否正常进行,甚至会影响社会安定"。在全国统一考试保密工作的各项内容中,命题工作又是核心环节,命题工作的保密能否做到万无一失,体现科学、公平原则,直接关系到能否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关系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在国内和国际上的法制形象。 作为全国统一考试的重要环节之一--命题组织与管理工作,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改革研究与探索工作;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职能部门把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置于应有的高度,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防范措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新形势下,命题工作有受到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干扰的可能性。近年来社会上有少数见利忘义之人盗用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的名义发行《考试大纲》、《考试说明》及《考试说明》释析;有的出版单位和个人盗用命题专家名义滥编滥印全国统一考试复习资料;还发现个别全国统一考试项目的个别命题人员违背命题与辅导相分离的规定,参予考生的复习备考辅导活动或助学活动;个别地方不能保证命题人员身份的保密等。面对这些情况的出现,必须引起承办考试的职能部门、命题组织者和命题专家们的高度重视。为防微杜渐,杜绝不正之风的干扰,现强调提出以下进一步加强全国统一考试命题保密工作管理的意见: 一、全国统一考试命题工作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和贯彻执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89)教密字001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年国家教委第22号令)、《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国家教委教试〔1991〕3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国家教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教试〔1993〕4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国家教委第18号令)等文件中有关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二、国家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自学考试机构应按照不同项目的全国统一考试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完善遴选、聘请命题教师的办法,组织好命题专家队伍,提高良好的保密条件,做好命题与制卷工作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有关院校和单位,应继续坚持过去支持命题工作的好传统,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命题工作的要求和条件,推荐高水平教师参加命题工作;凡被聘请为命题教师的,所在院校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全国统一考试命题工作的安全保密规定,对命题教师的身份保密、不得参与其命题相关考试项目的辅导、讲座、编辑复习资料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更不得组织安排命题教师从事这类违纪的活动。 四、命题教师身份对外保密,不得以命题专家身份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其相关的全国统一考试项目的补习、辅导活动或助学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未经主管命题工作部门同意,不得以命题专家身份出席任何会议或发表文章,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编写与其相关考试项目的复习资料或发表相关的文章。 五、国家教委《关于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命题教师计算工作量的通知》(教考试〔1995〕5号)中指出:"凡被国家教委聘请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命题工作的教师,各校应按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核定的实际工作天数计入其教学工作量,在晋级、聘任教师职务时,应考虑教师参加命题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这一通知精神,适用于上述各种全国统一考试项目的命题教师。同时,国家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自学考试机构在组织全国统一考试命题时,应尽量创造一个好的命题工作环境,提供良好的服务,并合理地核付保密费,以利保证命题质量,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保密要求。 六、试题、试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在考试之前为"绝密"材料,解密之前如有泄露,或违背上述规定的,应根据"处罚规定"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八十六条和《国家保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追究法律和刑事责任。 七、本《意见》未尽事宜,除仍按上述已公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各有关从事全国统一考试命题的国家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自学考试机构可据本《意见》制订相关考试项目命题安全保密工作的细则。 |
时间:2009-06-09 17:03: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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