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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准确执行《广告法》的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行为,现对认定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金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广告发布者,广告费以广告发布费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服务费与广告发布费合并计算。

  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费以广告代理费,广告设计、制作费的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其服务费与广告代理、设计、制作费合并计算。

  三、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

  四、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尚未收到广告费的,按照发布广告的实际情况计算广告费,其标准以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签订的书面合同规定的标准确认;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或合同不能反映收费金额的,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确认;未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比照违法当事人同类广告的收费标准确认。

  五、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规定,各方之间不订立书面合同,不将收费标准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5年07月07日 

实施日期:1995年07月07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06-09 16:48:2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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