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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 |
(1995年11月28日 公通字(199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
四、公安机关对采取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 发布部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5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28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6-09 16:45: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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