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1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2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现制定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如下:
税目号 商品名称 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或其它要求
第一类 活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3章
03.03 冻鱼卵 取卵、分选和冷冻
03.04 鲜的、冷藏的或冻藏的鱼片和 清除内脏和剔骨刺
其它鱼肉(不论是否切碎)
03.06 虾仁、蟹肉 去皮壳和冷冻
03.07 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 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
第5章 动物肠衣 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05.04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8章 腰果仁 去壳和去皮
08.01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和醋;
烟草及加工的烟草代用品
第17章 砂糖和绵白糖 由原糖制成
17.01
第18章
18.04- 可可脂,可可油;可可粉; 由可可豆制成
18.06 巧克力及其它含可可的食品
第24章
24.02- 雪茄烟及卷烟;其它烟草制品 由烟草制成
24.03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
业的产品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28.01- 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 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
28.51 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第29章 有机化学品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29.01- 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原
29.42 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
价的75%
第30章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份混合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30.03 而成供治疗或预防用的成药, 也可使用本税目项下的进口
未以标定剂量包装或非零售 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包装 厂价的75%
30.04 用于治疗或预防用的含有混合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或非混合的成药(不包括税 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
目30.02,30.05 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或30.06项下的商品), 厂价的75%
包装或标定剂量或多种形状
或以零售方式进行包装。
第31章 肥料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31.01- 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
31.05 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第32章 鞣料和染料提取物;鞣酸及其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32.01- 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它 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
32.15 着色材料;漆和清漆;油灰 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和其它胶粘膏;墨类 厂价的75%
第33章 香精油和树脂香膏,香料制品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33.01- 和化妆盥洗制品 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
33.07 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第34章 皂类,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34.01- 剂、润滑剂、人造蜡,经过 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
34.07 调制的蜡、上光蜡和擦净剂, 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蜡烛及类似品,塑料用膏泥、 厂价的75%
"牙科蜡模及以石膏为基料
的牙用制品"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
38.01- 也可使用本税目号项下的进口
38.23 原料,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
及其制品
第39章
39.17- 塑料制品 由塑料原料加工成型
39.26
第40章
40.01- 橡胶制品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
40.17
第八类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
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盛具
第41章
41.04- 皮革 鞣制或复鞣,整饰
41.07
第42章 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薄膜、 裁剪、缝制、成型
42.02 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
或全部或主要以此材料覆盖
的衣箱、提箱、小手提箱、
公文包、公务包、书包、眼
镜盒、望远镜盒、乐器盒、
照相机盒、枪套及类似的盒
套;钱夹、地图盒、烟盒、
工具盒、运动袋、珠宝盒、
刀叉餐具及类似盛具
42.03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成的服装制 裁剪、缝制
品及服装附属用品
第43章 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毛皮 鞣制
43.02
43.03 毛皮制成的服装制品、服装附 裁剪、缝制
属用品及其它制品
43.04 人造毛皮制品 裁剪、缝制
第十类 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48章 纸或纸板制的信封、封缄信片、
48.17 素色明信片和通信卡;纸或 裁订,装订或印刷
纸板制的盒子、纸袋、纸夹
和文件夹、包含各种纸制文具
48.18 卫生纸、纸手帕、面巾纸、餐巾 裁切、消毒
纸、纸尿布、止血塞、纸
床单及类似的家庭、卫生或
医院用品
48.19-
48.23 纸、纸板及其制品 裁切,装订或印刷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和纺织制
品
第51章
51.06- 毛纱、毛线 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10
51.11-
51.13 毛的机织物 织造
第52章
52.04 棉制缝纫线 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52.05-
52.07 棉纱 由纤维经纺制
52.08-
52.12 棉机织物 织造或印染
第53章 麻纱线、其它植物纺织纤维纱 由纤维经纺制
53.06- 线
53.08
53.09- 麻机织物;其它纺织用植物纤 织造
53.11 维机织物
第54章
54.01 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 由两股或以上长丝捻制54.01-
54.06 化学纤维长丝纱线 纺丝
54.07-
54.08 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 织造
第55章
55.08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 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55.09-
55.11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 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55.12-
55.16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织造
第56章
56.03 无纺织物 成网至成品
56.07 麻或合成纤维纺制的线、绳、 由两股或以上纱、线捻制或编
索、缆 织
56.08 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纺织 编结或织造
材料制成的渔网及其它网
第57章 地毯和纺织材料的其它铺地制品 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57.01-
57.06
第58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线
58.01- 装饰毯;装饰带
58.09
58.10 成匹、成条或成花纹图案的刺 经剌绣,所用进口原料价值不
绣品 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58.11 经绗缝用纺织材料与胎料组合 裁剪、缝纫、绗缝
制成的被褥状纺织品
第59章 浸渍、涂层、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1-
59.07
59.09- 工业用纺织制品 织造或针刺
59.11
第60章
60.01-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针织或编结
60.02
第61章
61.01-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 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
61.14 结
61.15- 针织或钩编的袜类,手套类,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61.17 衣着附件和零件
第62章
61.01-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 裁剪、缝纫至成衣
62.11
62.12 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 钩编的经编结;
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 其它的经裁剪、缝制或针织,
似品及其零件,不论是否针 所用进口原料价值不得超
织或钩编的 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62.13- 非针织和非钩编的手帕,披巾, 裁剪、缝制,所用进口原料价
62.15 头巾、围巾、披纱、面纱及 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
类似品,领带和领结 57%
62.16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手套类 裁剪、缝制
62.17 衣着附件和零件 裁剪、缝制,所用进口原料价
值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75%
第63章
63.01 毯子及旅行毯 织造
63.02- 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 裁剪、缝制或针织编结,所用
63.04 织物制品;窗帘(包括帷帘) 进口原料价值不超过制成品
及帐幔;帘帷或床帐;其他 出厂价的75%
装饰用织物制品
63.05 货物包装用袋 编织或织造,裁剪,缝合
63.06 天蓬及遮阳蓬;帐蓬;风帆; 裁剪、缝制或粘合,装配
充气褥垫
63.08 由机织物和纱线物组成的零售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包装成套物品,不论是否带
有附件,用以制作小地毯、
挂毯、绣花台布、餐巾、或
类似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帽;雨伞、阳
伞;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64章
64.01- 鞋类 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64.06
第65章
65.03 毡帽和其它毡制帽类 热压定型
65.04 用任何材料的条带编结成的帽 裁剪,缝制或编结
子及其它帽,不论是否有衬
里或装饰物
65.05 针织或钩编,或用花边或其它 针织或钩编或缝制
细片状纺织物制成的帽子
65.06 安全帽、橡胶或塑料制帽类 裁料、成型
第66章
66.01 雨伞、阳伞(包括手杖伞、庭 裁料、成型
第67章 园伞及类似的伞
67.02 人造花卉 成型、组合
67.04 假发 编结,缝制或粘结
第十三类 玻璃及其制品
第70章
70.09 镶框的玻璃镜,包括后视镜 裁镜片,制框,装配
70.18 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 切割,琢磨或包镀,镶装
或仿半宝石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
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
镀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
第71章
71.13-
71.15 贵金属、包镀贵金属制的首饰 制模或倒模,镶嵌或成型,抛
光,电镀
71.16 珍珠及宝石制品 钻孔或切割,琢磨或镶嵌或
穿串
71.17 仿制首饰 倒模或切割,胶粘或包镀,
抛光
第十五类 贱金属制品
第73章 钢铁制的桌子、炊具及其它家 切料、成型、表面处理73.23 用制品及其零件
第82章 贱金属制的工具、器械、刀具、 切料或铸造、机械加工、
82.01- 餐匙和餐叉及其零件 表面处理
82.15
第83章
83.01- 贱金属杂项制品 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83.11
第十六类 机电类
第84章
84.14 电风扇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
出厂价的75%
84.15 空调器 制造壳体,总装
84.18 冰箱、冷藏箱及其它冷冻 制造壳体,组装
及冷藏设备
84.23 衡量器(人体秤及其它秤) 制造壳体,组装
84.50 洗衣机 制造壳体,组装
84.52 非家用缝纫机 制造壳体,组装
84.70 计算器 焊接、装配
第85章
85.01 输出功率37.5瓦以下的电动机 绕线、装配
85.04 变压器、变流器、电感器 绕线、装配
85.08 自带电机的电动手工工具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85.10 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剪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85.12 机动车辆的照明和信号装置 制外壳、装配
85.13 自供能源的手携式电灯 制外壳、组装
85.16 电热水器、电热理发用具( 插件、焊接、装配
电吹风、电卷发器)和干手
器;电熨斗;其它家用电热
器具(面包炉、制咖啡器)
85.17 有线电话和电报设备,包括有 插件、焊接、装配
线载波通讯设备
85.18 麦克风及其座架;扬声器;头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戴受话器、耳机、麦克风和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喇叭组合装置;音频放大器; 厂价的75%
声音放大器
85.19 唱机、盒式磁带放音机 制外壳、装配
及其它声音重放设备
85.20 磁带录音机和其它录音设备 插件、焊接、装配
85.21 录像机和放像机 插件、焊接、装配
85.23-
85.24 录音带、录像带、磁盘 制外壳、裁切、绕带、装配
85.25 无线电话、对讲机 插件、焊接、装配
85.27 收音机、收录机、汽车接收 插件、焊接、装配
机、钟控收音机
85.28 电视机 插件、焊接、装配
85.34 印刷线路板 制版、腐蚀、打孔
85.41 二极管、晶体管;光敏半导 焊接、封装
体器件;发光二极管
第十七类 车辆
第87章 非机动的双轮自行车和其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87.12 它自行车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87.14 鞍座 裁切或模压,装配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计量、
医疗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
第90章 供矫正视力、保护视力或其它 磨镜片、制框架和装配90.04 用途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
90.06 照相机、闪光机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90.09 装有一个光学系统的或接触式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的感光式影印设备和热敏式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复印设备 厂价的75%
90.19 按摩器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90.28 工业用电量计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90.30 万用表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第91章 表类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91.01-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91.02 厂价的75%
91.03- 钟类 制钟壳和装配
91.05
91.08 已组装的完整表芯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第92章 电生音和电放音乐器(如电 插件、焊接和装配
92.07 风琴、电吉它、电手风琴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94章
94.04 睡袋 裁剪和缝制
90.05 它处未列明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制灯架和装配
包括探照灯、聚光灯及其零件
第95章 人形玩偶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95.02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95.03 玩具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95.04 室内游戏用品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95.05 圣诞节用品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95.06 室外运动及游戏用品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95.07 渔具 经全部组装工序和进口原料、
零部件价值不超过制成品出
厂价的75%
第96章 动物、植物或矿物质雕刻 雕刻
96.01- 材料制品
96.02
96.05 供个人梳妆、缝纫、清洁鞋 进口原料、配套用的价值不超
和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品 过全套用品出厂价的75%
96.06 钮扣类 由金属片、板、条或塑料颗粒
制成
96.07 拉链 制链带和装链齿
96.13 纸烟打火机及其它打火机, 制外壳和装配
不论是否机械还是电气的
96.17 带壳的真空瓶和其它真空器皿 外壳由金属片、板或塑料颗粒
经冲压或模塑制成和装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说明
一、本清单是根据"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的商品分类方法和编码系统,对列入本清单的产品进行编排的。采用"协调制度"的类、章和商品税目。清单第一栏为"协调制度"四位数的商品税目号。
二、清单第二栏商品名称,采用下列三种表述方法:第一,全部列出税目号项下的商品或商品组名称;第二,对税目号项下的商品名称作概括性的描述;第三,只列出税目号项下的特指的商品名称。
三、清单第三栏"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或其它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确定的。凡是列入本清单的产品,只要符合第三栏的要求,均视为达到了实质性改变。
本栏内所用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1、"进口原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进口的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即进口该原料、零部件时发票所列之CIF价格。
2、"工厂出厂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3、进口原料价值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原料的价值
------- ×100%
工厂出厂价
4、"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四、本清单共列入16类、51章、417个HS税目号项下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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