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11日 价费字[1992]361号)
司法部: 你部司发函[1992]069号《关于请审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和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公证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公证处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公证,每件可收取一百至一百五十元的公证费。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