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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1992年1月23日 国税函发〔1992〕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国营、集体企业的营业税优惠。
二、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凡不符合上列条件的,其所从事的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在征税时方可按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征税: |
时间:2009-06-08 15:35:5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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