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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7月3日 国税发〔199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配合勘察设计单位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综合效益,促进勘察设计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原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计设〔1983〕1022号文件规定,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由国家核拨事业费改为承担任务收费的勘察设计单位,减征所得税期满后,继续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所得及其它所得,在1993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对勘察设计单位年人均盈余不足1200元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1993年底前继续给予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由勘察设计单位改为工程承包公司或承包部,仍以勘察设计任务为主,其工程承包项目收入不超过单位总收入30%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时间:2009-06-08 15:33:3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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