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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2年7月3日 国税发〔199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所得及其它所得,在1993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由勘察设计单位改为工程承包公司或承包部,仍以勘察设计任务为主,其工程承包项目收入不超过单位总收入30%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时间:2009-06-08 15:33:3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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