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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全国经贸行业外销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年02月02日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改善外贸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外销员队伍素质,加强外销员培训、考核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销员是指在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技贸、外经和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外贸企业)中(含外贸企业派驻国外的)从事商品和技术对外贸易谈判、签约等项进出口业务工作的科级(含)以下人员。

  第三条 外销员必须具备《外销岗位规范》规定的条件。《外销岗位规范》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自一九九二年起,全国经贸行业施行《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制度。
  (一)外销员必须按照《外销岗位规范》的要求,经过岗位培训和全面考核合格,取得《外销岗位合格证书》,方可正式进入外销岗位从事进出口业务工作。未取得《外销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二)新调入外销岗位的人员须先经岗位培训后,参加外销岗位培训全国统一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进入外销岗位实习,满一年后,按规定进行全面考核,取得《外销岗位合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
  (三)外贸企业中从事进出口业务管理工作的科、处级干部和分管进出口业务工作的经理,应从取得《外销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
  (四)有关部门在办理与进出口业务工作有关的外销员出国手续和参加进出口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手续时,应按规定要求外销员出具《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否则,不予办理。
  (五)外贸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外销岗位合格证书》的外销员,是审批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升级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经贸部负责经贸行业外销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外销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经贸部的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外销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并规定外销岗位考核方式、要求。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各类外贸企业外销岗位培训工作。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应根据《外销岗位规范》和《外销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外销员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根据《外销岗位规范》,外销岗位考核设下列项目:(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二)专业知识,(三)工作能力,(四)学历,(五)资历,(六)年龄和身体条件。

  第九条 考核项目(二)专业知识中的"外贸综合业务"和"外贸外语"考核,采取全国统书面考试的方式,每年九月份举行。

  第十条 考核项目(一)、(三)、(四)、(五)、(六)和考核项目(二)中的外语口语、商品知识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总公司负责统一组织。

三、外销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外销岗位合格证书》是外销员从事外销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外销员在外销岗位晋升行政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和资格之一。

  第十二条 《外销岗位合格证书》由经贸部统一印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按规定的条件颁发,并报经贸部备案。证书颁发工作每年定期进行。

  第十三条 《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在全国经贸行业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有效期满后按经贸部统一规定核发新证书。

  第十四条 外销员调出发证部门管辖范围,仍继续从事外销岗位工作的,其《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可继续使用,但须办理由调出单位将其岗位培训考核档案转到调入单位的手续。

四、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经贸部有权依据本规定对全国经贸行业贯彻、执行《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协调、管理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外贸企业的外销员培训、考核和颁发合格证书工作。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本地区经贸行业的外销员培训、考核、使用和颁发合格证书等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有权对本地区各级经贸部门和外贸企业贯彻、执行《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制度是外贸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所有外贸企业和外销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该项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外贸企业应在其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制定与《外销岗位合格证书》制度配套的管理办理和措施,保证该项制度的严格执行。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外销员培训、考核档案,把外销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使用、晋升、奖惩等项人事管理工作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外销员如有严重违反《外销岗位规范》的行为,发证部门有权吊销其《外销岗位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外贸企业如违反本规定,使用未取得《外销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外销岗位工作,以及因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企业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附:

经贸行业外销岗位规范

  在对外贸易企业中,从事贸易磋商、签约等工作的进出口业务人员统称为外销员。
  根据外销员的主要职责制定本岗位规范。

    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关心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
  2.热爱祖国,为经贸事业勤奋工作,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索贿、受贿,珍视国格、人格,拒腐蚀、永不沾。
  4.严寒国家机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5.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有良好的个人修养,讲文明、有礼貌。
  6.对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勇于实践;积极开拓,锐意进取。

    二、专业知识
  1.熟悉我国对外经贸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的国别、地区政策。
  2.了解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掌握国际贸易理论、进出口业务、国际金融、市场销售学及国际贸易法规含知识产权法)和惯例等专业知识;熟悉商检、海关、运输、保险等方面的有关业务程序。
  3.懂得商品学基本理论,熟悉主管商品的性能、品质、规格、标准、包装、用途、生产工艺和所用原材料等知识。
  4.了解主管商品销往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及风土人情、消费水平以及有关进出口方面的条例和规定。
  5.了解自己主管商品在世界上的产销情况,贸易量,主要生产、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差异及价格变动情况,及时给国内生产厂家反馈信息,指导生产。

    三、工作能力
  1.综合业务能力 熟悉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和交易程序,能独立审证、改证,进行业务查询;会制订产品推销方案和经营方案;能合理使用计价货币,会进行汇率换算、成本核算;并具有处理异议、索赔、理赔等业务能力。
  2.推销能力 能利用各种方法宣传自己的商品,扩大影响;有强烈的推销意识,关于掌握客户的心理,主动寻求贸易机会,随机应变,灵活推销;重合同、守信用,不断地了解、考察、选择和培养客户,服务热情,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客户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较好地完成推销或进口任务和指标。
  3.调研能力 能运用市场调研的方法和技巧,利用一切途径捕捉市场信息,及时掌握市场变化和需求动态;能搜集、整理、分析国际市场行情和客户情况,写出市场调研报告,提出经营建议。
  4.语言文字能力 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能独立进行对外洽谈及有关业务活动;能准确起草有关合同、协议和处理日常业务函电;能较熟练地使用外文打字机。
  有较好的中文水平,能用正确的语言和文字表达思想,交流信息和独立处理业务文件。
  5.社交能力 懂得公共关系学知识,关于同与业务有关的国内外厂商和业务部门建立、保持和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灵活运用各种正当地交际手段,广交朋友。

    四、文化程度和工作经历
  具有大专(含国际贸易大专《专业证书》)以上文化水平或外贸中专毕业水平(不含外贸中专《专业证书》),并在单证、货源、储运等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务能力较强,表现好,经专业知识全国统一考核合格后进入外销岗位实习一年,全面考核合格,取得《外销岗位合格证书》,方可正式上岗。

    五、年龄和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无明显残废,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上。

时间:2009-06-08 11:12:0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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