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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 |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办发[199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农药和兽药对于防治农、林、牧业发生的病、虫、草、鼠害,促进农、林、牧业生产和保护人畜健康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在农药、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管理不严格,使用不科学。某些出口农副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用药有时发生安全事故,甚至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逐步解决农副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含量过高等问题,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稳定和发展我国农副产品出口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农药、兽药的登记制度 凡生产或进口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包括化学农药的原药和加工制剂及生物农药),一律向农业部申报登记;凡生产或进口兽医专用的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和化学药品、中药,须经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未经登记的农药、兽药一律不准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二、农药、兽药的生产管理 农药生产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制度。凡未取得化工部门的许可证(或准产证)的企业一律不准生产。对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老企业要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兽药生产严格按《兽药管理条例》管理,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制定。凡农药项目未经化工部批准,兽药项目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各地不准审批立项、对外签约和建厂或新建生产装置。 三、农药、兽药的使用管理 农药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 对兽药的安全使用,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发布的有关兽药管理法规。 环保部门要补充制定对环境污染的使用准则,并加强对农药污染环境的监测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食品中的农药、兽药的残留量进行卫生监督,并参加审定农药的安全性结论。 六六六、滴滴涕、敌枯双、二溴氯丙烷、杀虫脒属淘汰品种,从一九九二年起(杀虫脒从一九九三年起)禁止在农业方面使用。在实施中,由化工部、商业部分别核实上述产品现有库存数量,由商业部会同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实物的报废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财务处理办法。 今后除国家指定企业生产的滴滴涕、林丹(包括少量的六六六)供出口和国家批准的特殊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这两种产品要严格按化工部下达的产量计划执行。国家工商部门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四、农药的总供需平衡、经营和进口管理
农药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每年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报国务院审定。其进口和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的有关规定。 |
时间:2009-06-08 07:27:4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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