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会〔1991〕15号 1991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根据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情况的变化,为了严肃处理盗窃、贪污粮食的犯罪案件,对如何计算盗窃、贪污粮食数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根据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折价计算。 二、折价计算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以作案时当地国家粮食部门该品种、质量粮食的议销价格计算。议销价格难以确定的,可委托当地国家粮食部门估价。 三、本意见发布后办理的案件,按本意见办理。本意见发布前已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