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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国土[籍]字第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的通知》(体改生[1992]30号)的要求,现将《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规定》,切实做好股份制企业试点中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反映。

      附件: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七月九日

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土地使用制度将逐步由划拨供应方式转变为有偿供应的资产化管理方式。现根据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体改生[1992]30号)的要求,对实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制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
      二、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凭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股份制企业试点期间为国家及省级体改部门,下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或变更土地登记。股东单位在改组或新股份制企业之前,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情况进行复核,用地情况发生变化的进行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核实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经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资产与股东单位其他资产一并入股。土地使用权由改组或新设后的股份制企业持有。

      (一)土地资产入股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股东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期;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须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税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股份制企业须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股份制企业如需续期使用土地,应重新向原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进行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由股份制企业所持有。其他要求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五、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为土地资产入股;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向该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

      六、土地登记、估价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时间:2009-06-07 15:39:2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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