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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 |
(1991年12月30日国家计委以计规划<1991>2223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大批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的决定,为搞好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参加国务院试点的企业集团。
第二条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条 申请能加试点的企业集团需提交以下材料: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集团,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精神,制定试点方案,抄报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集团,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明确的由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审批办法,申请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 组建试点企业集团的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共同负责。审评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组建后的具体实施,由国务院生产办牵头。有关体制方面方针政策的拟定和协调,由国家体改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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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07 15:24: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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