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科学技术进步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
(1992年6月1日国家科委发布) 第一条 为了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特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以下称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二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在中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进中外科技界合作与友谊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师和科技管理专家。
第三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包括奖章、荣誉证书和纪念奖品。 第四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由参与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向国家科委推荐。 第五条 国家科委设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工作。
第六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获奖者,由国家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发、授奖。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
时间:2009-06-07 08:42:57 点击数:0 |
上一篇: 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
下一篇: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