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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 财政部 经贸部 国家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鼓励引进国外智力的暂行规定 |
1991年10月4日 国引办发【1991】75号 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方针,鼓励各地方、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更好地利用国外智力资源,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和派遣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赴国外培训,以利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应纳入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计划、经济、科技部门在制定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时,应选定一批能迅速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科研水平、改善经营管理,出口创汇或进口替代,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项目,采取以我为主引进国外智力的方式,将引进国外智力计划作为技术改造、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等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上述计划同时下达落实执行。凡是有条件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攻关项目,在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和决策过程中,也应把智力引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三、对于以引进国外智力为主,辅以进口少量关键技术设备自主开发的技术改造、科技攻关项目和推广应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项目,各级计划、经济、科技部门应在资金、物资、关键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在这些项目的前期概算中,应考虑列入引进国外智力费用。 四、执行国家和地方引进国外智力计划项目(包括未列入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的部门和地方项目,下同)所需经费,仍由聘用单位或派出培训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负责开支;其费用开支办法应按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和财政部关于引进国外智力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某些国家建设急需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其引进国外人才和派出培训经费不足或全部承担有困难的,可向国务院引进智力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无偿或有偿资助。此项经费来自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及其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任务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推动地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开展和成果的推广。 五、工商银行对执行引进国外智力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开发出的成果的推广、应用,可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关于设立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贷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贷款支持。所需的贷款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引进智力办与工商银行分行协商解决,各地工商银行分行可在当年收回再贷指标和新增地方切块指标中统一考虑。每年用于此项贷款的规模大小由工商银行分行视其情况自行确定。 六、执行国家和地方引进国外智力计划项目所开发的新产品,可由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或省市计(经)委、科委,经审核并列人相应的新产品试制计划,报经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七、执行国家和地方引进国外智力计划项目所开发出的新成果,可依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技术转让单位可执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奖励从事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科技人员。 八、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的同时,对于在引进国外智力及其成果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国内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和财政部另行规定。 九、通过引进国外智力的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和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所取得的新技术成果,由国家或地方引进智力办推荐,其鉴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可依据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条例和办法以及各部委、各省市有关科技进步的奖励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科学技术成果奖励。通过外国专家和国内科技人员合作研究共同完成的创造发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精神,向有关部门申报发明。科技人员参加国务院引进智力办或部委、省市引进智力办批准的引进国外人才重点项目计划完成的科技成果,根据成果的技术水平和作用意义的大小,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成果登记、奖励等方面可享受相应的权力。 十、在企业中,允许外国专家采取技术入股的形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在其投入生产并见到经济效益后,可按有关规定提取利润分成。外国专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涉外法规的规定,以所拥有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外方的股份投入,与中方共同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一、本规定由国务院引进智力办负责解释。 |
时间:2009-06-07 08:38:4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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