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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 |
【法规名称】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 【文 件 号】〔1993〕国土函字第15号 【颁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3年01月20日 【实施日期】1993年01月20日 【正 文】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函》(沪土发〔1992〕221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作为主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 |
时间:2009-06-06 10:37:4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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