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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实行新的标准合同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24日

生效日期:1992年07月24日

颁布日期: 1992-07-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教委(教育厅、高教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教育司(局)、外事司(局):
  目前,我国聘用外国文教专家部门和单位使用的《合同》和《待遇规定》〔(84)外专局字第100号〕是一九八四年制订的,至今已经八年了。为了加强对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管理,强化合同的约束力,提高聘用效益,国家外国专家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征求了一些聘用单位的意见,修订了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合同文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应聘在我国院校、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和单位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外籍工作人员和外籍教师),实行新的标准合同。
  各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已签订合同的,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后,愿意在华继续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均应改签新的标准合同。
  二、各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新的标准合同,但聘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国文教专家生活待遇条件作适当的增减。
  三、关于违约金问题
  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加强合同的约束力,使当事人双方都能履行合同,新的标准合同文本规定,任何一方违犯合同都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这就要求聘用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合同,严格履行合同。同时,聘用单位也要要求受聘方认真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四、聘用单位聘用自荐的外国人时要持慎重态度,如要聘用,可在合同中增加“担保金”条款。受聘方在签订合同前需支付600-900美元的担保金,在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聘用单位如数退还。
  五、关于仲裁问题
  近年来,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中,连续发生了几起因合同纠纷,外国专家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特点,决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仲裁。因此,在新的标准合同文本中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家事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外国文教专家的标准合同和外国文教专家生活待遇条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并附有英、日、法、德、俄、西班牙和阿拉伯七种译文。原合同和外国文教专家生活待遇规定停止使用。
  合同
  一、______________ 聘请_______________ 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文姓名)________(译名)女士(先生)为_______。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页):
  四、受聘方的月薪为人民币 元,其中%可按月兑换外汇。
  五、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5.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1)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八、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500-2000美元(或相当数额的人民币)的违约金。
  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关机构证明,经聘方同意后,离华的费用自理;受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离华费用自理外,还应当向聘方支付违约金。
  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经受聘方同意后,离华费用由聘方负担;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负担受聘方离华费用外,还应当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一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一、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家事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聘方                受聘方
  附件:(略)

时间:2009-06-06 09:37:1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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