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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建城[1993]569号

发布日期:1993年08月02日

生效日期:1993年08月0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城市供水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主要由国家办,但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下,动员地方、部门和集体经济力量兴办。城市供水又涉及人民健康,因此,对所有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城市供水企业设施简陋,技术水平低下,供水水质和管网压力没有保障,严重影响着城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城市经济的发展。为了促进城市供水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可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专门从事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和其他向社会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接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并履行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建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营城市供水企业,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取得试运行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后,方可从事向社会供水业务。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程序,由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四、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向社会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无论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均应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经审查仍不合格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并应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

时间:2009-06-06 09:15:5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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