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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
1991-12-10 1、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修路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对这种行为依照哪条规定处罚问: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修路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依照哪条规定处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1990年12月15日) 答: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修路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1991年5月16日) 2、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罚款代替责令限期拆除问: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每超过一平方米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代替责令限期拆除?(湖南省人大常委法规工作委员会,1991年9月3日) 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房屋。"所提问题应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不应当作出同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规定。(1991年10月4日) 3、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中"绿地"的范围包括哪些,对绿地能否占用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中的"绿地"的范围是什么,能否占用绿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1年11月8日) 答: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上述规定中"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种绿地。依据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地进行建设。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规划绿地进行建设的,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1991年12月9日) |
时间:2009-06-05 18:34:0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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