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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
(1992年7月1日)
1、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
2、在河道内采砂石、砂金是否必须同时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
3、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修路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对这种行为依照哪条规定处罚
4、因违法排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还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5、公安机关在刑事侦察中扣押的作案工具,被扣押方能否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6、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几个问题
问: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到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是不是说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合法的前提,无协议法院不予执行?或者说,该规定仅仅适用于经济、技术合同案件,对其他类案件,比如房地产案件并不适用?
8、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罚款代替责令限期拆除
9、铁路运输站段是否是铁路运输企业
10、地方可否制定惩治偷盗条例
1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中"绿地"的范围包括哪些,对绿地能否占用 |
时间:2009-06-05 18:32: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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