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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12日 法(研)发【1991】42号 自一九八一年中央明确提出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密围绕审判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扎实实地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许多经验,取得了很大成绩。今年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使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把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中央政法委员会决定,从今年起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政法工作的一个重点。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担负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特殊职能。法院的审判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密切相关。做后各项审判工作,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缺少的找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进行部署。 (二)人民法院通过审批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打击和预防犯罪,减少纠纷,消除隐患,增强社会整体防范机制,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当好党委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 和助手;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通过做好各项审判工作,惩治犯罪,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争议,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为进一步改革开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严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各项措施"两手抓"的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肃执法,保证办案质量,以审判工作为中心,适度做好各项审批工作的延伸工作,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把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 ----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非分明,处理恰当,保证质量,多做工作,使当事人息诉服判,促进社会稳定; ----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社会治安隐患,各类案件纠纷、矛盾产生的根源和管理上的漏洞,促进有关单位、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防范和管理,完善防范机制; ----通过公开审理和公开审判,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在案件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结后,人民法院要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内,认真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的工作,巩固、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四、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形式 (一)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是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要因地制宜,有重点地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专项斗争,通过有效打击,达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 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应当严格区别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贯彻党的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的一贯方针。 (二)凡是少年刑事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进行审理。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中,应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注重疏导,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等三个文件,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和教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切实建立起配套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特邀陪审员的作用,并不断总结经验,使少年法庭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要积极研究、探索运用法律手段,从司法保护方面,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和法》的其他形式。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以及办理告诉、申诉工作中,从收案起就要注意发现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苗头,依法及时疏导,努力缓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对于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和突发性事件等,要协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要认真解决告状难的问题,坚持依法收案,妥善处理非诉讼来信来访。 依法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和上访户的疏导工作,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执行工作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要善于执法,文明执法,避免矛盾激化。 (四)结合审判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开审判是人民法院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形式。要努力研究庭审艺术,通过开庭审判,就案讲法,收到判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特有的审判职能作用,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或者结合办案,深入单位、企业、工厂、学校、农村,以及看守所、拘留所、劳改、劳教场所,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五)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发现可能影响或者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和治理机制的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重要的司法建议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可以发给同级党委或者政府。人民法院要重视司法建议的反馈和落实情况,主动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六)正确适用缓刑、管制,搞好减刑、假释工作。在基层基础工作比较好的地方,人民法院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有悔改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适当多判一些缓刑。对于缓刑的适用,要从挽救、教育,调动犯罪分子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出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罪犯原所在单位和亲属的帮教作用。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分和减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要建立追踪考察档案;定期进行回访、考察,了解法院判决、裁定的社会效果,帮助落实改造和管教措施,与有关部门一道,共同做好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工作,使他们重新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达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 (七)人民法庭是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前沿阵地。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搞好人民法庭建设,对于加强农民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大力加强农村的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庭应本着方便群众、方便诉讼的原则,依法审理好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及时处理好非诉讼简易纠纷和来信来访;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大量的潜在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把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 五、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法院队伍的自身建设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除抓好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外,还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抓好自身的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加强枪支管理,加强对干警的遵纪守法教育,防止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社会治安问题。一旦发生问题,就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的直接领导责任。 六、加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 (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进行,并向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院党组领导下,由院长或者一名副院长主管综合治理的工作。研究室(灭有设立研究室的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上重要议程。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布置工作任务时,要结合布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常检查各项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的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下级人民法院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七、搞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注意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教委、工、青、妇、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调,取得他们的支持,以增强综合治理的总体能力。 八、建立综合治理的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评比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工作情况,在做出总体工作安排的同时,确定本院参与综合治理近期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把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建立定期检查、评比制度,要避免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对于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并按照《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给予奖励。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总结并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以推动本地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各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或者完善本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体实施办法,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备案。 |
时间:2009-06-05 17:42:2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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