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商法类 |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办法 |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9日)废止 (外经贸部1995年2月22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利于公平竞争。 第五条 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六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第七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投资者,除必须具备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正式经营一年,且投资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年02月22日 实施日期:1995年02月22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6-05 17:18:50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