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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检查场所,进出境旅客均应按照本规定申报所带行李物品和选择通道,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第四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第五条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第六条 下列进境和出境旅客可以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第七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它补充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四、五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红色通道”通关的,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进出境旅客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并构成走私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2年11月20日起实施。 |
时间:2009-06-04 16:28: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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