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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
 

1993年2月5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8号令,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公告如下: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二、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的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会同海关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三、本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准印证号:Z1765-931080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
【发布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

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往来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199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时间:2009-06-04 16:00:4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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