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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 |
颁布部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颁布日期:1994/05/24 实施日期:1994/05/24 正 文: 国检检函(1994)158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 为了维护与我国食品贸易相关的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顺利进行,特制定《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标签管理办法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食品标签管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证进出口食品贸易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进口食品标签按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有关规定、贸易双方约定的要求进行登记、检验。 二、出口食品标签按进口国有关规定、贸易双方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检验。
第九条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食品标签的检验结果作为签发进出口食品商检单证或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印章的依据。 一、伪造、变造、盗用食品标签登记证、印章。 二、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得议。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
时间:2009-06-04 15:47:4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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