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民政工作类 |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
(民优函〔1994〕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人事(劳动人事)财政厅(局):
一、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二、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了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 四、取消1986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1994年7月18日 |
时间:2009-06-04 10:53:16 点击数:0 |
上一篇: 关于坚决取缔私设电台并查处有关人员的通知
下一篇: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