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14

【实施日期】 19941214

  第一条 为做好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内容提要》要求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有关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参加审查和验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三)地、州、盟、省辖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地、州、盟、省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四)县、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参加属于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和验收,也可以组织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参加有关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和验收。

  第五条 矿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待审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应参加设计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计说明书;

  (二)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三)主要附图和资料。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矿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当自收到设计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建设、设计和组织审查单位。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下达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年度计划时,应抄送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会议的单位,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参加会审。

  第八条 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会审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设计,不得同意批准。

  第九条 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担矿山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法定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矿山建设单位不得将矿山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施工。

  第十一条 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六十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参加竣工验收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期间发现的地质变化情况资料;

  (二)施工期间对矿井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资料;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资料;

  (四)矿井巷道及采场布置实测图,或者露天矿采场布置实测图;

  (五)各主要系统的实测图:

  1.运输系统图;

  2.充填系统图;

  3.通风系统图;

  4.排水系统图;

  5.防尘、消防供水系统图;

  6.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图;

  7.瓦斯抽放系统图;

  8.隔爆设施布置图;

  9.防火灌浆系统图;

  10.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

  11.通讯与救护系统图。

  (六)安全管理制度资料;

  (七)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资料;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对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在申请验收日期前解决,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议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推迟验收。

  第十三条 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验收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仍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不得同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照《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在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内容提要

1.工程设计的依据

1.1 设计依据的文件。

1.2 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1.3 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1.4 设计依据的法规、规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2. 工程设计概述

2.1 工程概况(地理位置,工程性质,设计任务、范围及特殊要求,总图布置等)。

2.2 主要生产系统说明。

2.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 危害安全生产因素分析

3.1 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3.1.1 地质构造。

3.1.2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3.1.3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分析。

3.1.4 内因火灾倾向。

3.1.5 瓦斯煤尘爆炸。

3.1.6 煤与瓦斯突出。

3.1.7 冲击地压(岩爆)。

3.1.8 矿井热害。

3.1.9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

3.1.10 地震资料分析。

3.1.11 气象资料分析。

3.1.12 工业及饮用水质分析结果。

3.1.13 其他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3.2 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害因素分析)。

3.3 附属生产单位或者附属设施危害因素分析。

3.4 矿山四邻情况和废弃老窑(老窿)情况及其危害因素或者特殊要求。

4.设计中强取的预防措施

4.1 总图布置、井口及工业广场选址的安全可靠性分析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2 矿井、水平(中段)、采区(采场)安全出口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采空区处理方法、预防冒顶措施。

4.3 保障露天矿最终边坡稳定及防止边坡坍塌措施。

4.4 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的措施或者深凹露天矿通风措施。

4.5 预防瓦斯、煤尘爆炸的措施。

4.6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

4.7 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措施。

4.8 防尘、防毒、防放射性物质危害的措施,井下内燃机尾气净化措施。

4.9 预防地面洪水淹井措施,矿井防排水及预防井下突然涌水事故的措施,露天矿防排 水措施。

4.10 矿山消防设施的设置,自然发火矿井的防灭火措施。

4.11 各类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4.12 电源及供电系统安全保障,电器设备安全运行保障措施,地面建、构筑物防雷 电措施及防止雷电通过井口导入井下的措施,井下防静电、防杂散电流措施。

4.13 尾矿库、矸石山、排石场可能发生危害的预防措施。

4.14 爆破安全措施。

4.15 爆破器材加工、储存安全措施。

4.16 矿井气候调节措施,露天矿防滑措施。

4.17 防噪声、振动等措施。

4.18 防地震措施。

4.19 预防其他危害的措施。

4.20 矿山安全监测装备。

4.21 饮用水处理设施。

4.22 医院(卫生室)、井口保健站、井下急救站、浴室、更衣室、洗衣房等设施。

5. 矿山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5.1 安全管理、通风防火、灾害监测机构及人员配备。

5.2 工业卫生、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备。

5.3 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及人员配备。

6. 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6.1 安全专用:工程、设施、装备投资(项目明细表见附录)。

6.2 救护队、急救站、职业病医院等设施、装备投资。

6.3 安全教育与培训设施、装备投资。

7. 预期效果评价及建议

7.1 对主要灾害采取预防措施后的预防效果评价。

7.2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8. 附图

(1)矿山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

(2)矿区总平面布置图、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平面布置图或者露天采场平面布置图;

(3)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图、并上、下对照图;

(4)矿井(露天矿)开拓系统图、运输系统图门;

(5)矿井主要运输大巷、提升井筒的管线、设备布置断面图;

(6)矿井通风系统图、网路图;

(7)矿山防火灭火系统图(包括消防和防火灌浆系统图);

(8)矿山防排水系统图;

(9)矿山防尘洪水系统图;

(10)矿外充填系统图;

(11)煤矿井下瓦斯监测系统图;

(12)煤矿井下瓦斯抽放系统图;

(13)尾矿库平面图、库容油线图和堆坝工艺流程示意图;

(14)地面、井下供电系统图;

(15)地面、井下通讯系统图;

(16)表明其他特殊随存的图纸(如井下热害区域圈定图等)。

附录:

安全专用工程设施、装备投资概算项目明细表

(参考件)

1. 专用风道,边坡加固工程,躲避硐室,井筒梯子间等;

2.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及监控系统;

3. 井下探放水工程、设备,防风闸门,地面防水设施;

4. 井下消防设施,反风装置,防火闸门,防火灌浆系统或其他防灭火装备与设施;

5. 瓦斯抽放系统、瓦斯监测系统、防爆门、隔爆设施、煤层注水设备等;

6. 专用防尘供水系统及其他防尘设施;

7. 防放射性物质危害的措施;

8. 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

9. 电器设备安全保护装置;

10. 防雷电装置;

11. 井筒防冻、井下降温设施;

12. 爆破安全设施;

13. 露天矿边坡安全维护、检测装备;

14. 尾矿库安全维护、监测装备;

15. 自救器、个体防护装备;

16. 其他矿山安全专用工程设施、装备。

时间:2009-06-04 10:52:27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