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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禁止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夜总会等场所演出办理公证的通知 |
(1995年2月17日 司发通(1995)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一、今后公证处办理有关演唱证、演唱经历等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证事务管辖权有规定,境外使用的,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权的公证处承办。 二、根据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职人员、艺术团组到夜总会等场所演出的紧急通知》(文外函(1995)6号)的规定精神,不得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职人员、艺术团组到夜总会、餐饮及色情场所演出办理有关公证。 三、为出境演出申办有关公证时,当事人除必须提供由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歌手及其他演员演出资格证件外,还必须提供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出境演出的证明。 四、此类公证因涉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能力,一般应由本人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艺术团组的工作人员为团组演出申办有关公证时应持有文化主管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五、公证书应注明使用目的和使用地范围,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职人员、艺术团组到夜总会等场所演出的紧急通知 (1995年1月4日 文外函(1995)6号)
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一、文化部所属各司局、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地文化厅(局)及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察部等六单位《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利用劳务输出等非法移民和向境外派遣女青年从事色情服务的通知》(监发[1994]3号),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职人员、艺术团组到夜总会、餐饮及色情场所和变相色情场所演出。对涉嫌从事此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拒办手续,并及时查明情况,向上级和监察机关报告。同时要积极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二、文化部所属各单位、各地文化厅(局)及有关部门在发放歌手及其他演员演出资格证件时,要注明:"此件对外无效"。如要办理出国演出,必须按正常途径报批并严格审批手续。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4日)废止 |
时间:2009-06-03 18:18:3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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