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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治安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14日交通部,公安部令第4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船治安管理,维护客船治安秩序,保障客船航行和旅客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

  第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航运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 客船乘务民警队是交通航运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维护客船治安秩序。任何人不得拒绝和阻碍乘务民警执行公务。

  第五条 客船负责人应当组织船员与乘务民警队共同维护船舶治安秩序,保障客船航行安全。

  第六条 客船乘务民警应当向旅客进行安全旅行的宣传教育,对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携带违禁物品嫌疑人员的行李物品,可以进行检查。

  第七条 客船开办电影、录像放映、音乐茶座、舞会等营业性公共娱乐项目,必须经主管的交通航运公安机关同意,并由客船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专人管理。乘务民警队应当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第八条 乘坐客船的旅客,必须遵守客船治安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服从乘务民警的管理,并有责任协助乘务民警维护客船的治安秩序。

  第九条 乘坐客船须持有效船票,对号进入舱位。不得无票或越级、越港乘船。

  第十条 乘船旅客不得进入驾驶台、电报房、机舱等工作区以及船员生区,以维护船舶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 乘船旅客在旅途中应当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现金、财物、文件等行李物品,防止遗失、被盗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旅客在舱位、餐厅、阅览室、小卖部等场所休息或活动时,不得有防害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上船:
  (一)炸药、雷管、导火索、鞭炮、汽油、香蕉水、赛璐璐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剧毒、腐蚀、放射性危险物品;
  (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三)反动、迷信、淫秽书刊、画报、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
  (四)违反规定携带的枪支、弹药及警械;
  对符合管理规定携带的枪支、弹药及警械,必要时,乘务民警队可以临时集中保管,离船时发还。
  (五)其他违禁物品或客运规定不准携带的物品。

  第十四条 禁止各类商贩上船叫卖、乱设摊点。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客船乘务民警队对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实放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超过五十元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由交通航运公安局(分局)或船籍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裁决。

  第十七条 乘务民警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勤,不准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时间:2009-05-31 17:41:3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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