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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 |
民国八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第二三三一次会议准予备查 民国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八十二秘字第一五九九四号函分行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通信学会邮政专业委员会,就两岸挂号函件查询及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开办范围 本协议所称挂号函件系指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物、新闻纸、杂志及盲人文件。上述开办范围双方得以书面协议增减。 二、联系方式 挂号函件之查询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中国通信学会邮政专业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邮件处理中心(航邮中心)相互联系。 其它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相互联系。 三、传递方法 挂号函件通过第三地转运办理。 四、查询期限 挂号函件查询,应自原寄件人交寄次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五、答复期限 接受查询一方应于收受查询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六、缮发验单 一方接收他方封来之函件总包,遇有挂号函件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应即缮发验单,由对方迅予查覆。 七、各自理赔 挂号函件发生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负责补偿,不相互结算。 八、文件格式 双方各依邮政惯例印制查询表格、验单、答复函及简函,相互认可后使用。 九、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 协议变更与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十、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生效实施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 本协议于四月廿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代表 辜挀甫 邱进益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代表 汪道涵 唐树备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四月廿九日 |
时间:2009-05-31 17:38:5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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