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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安全部 司法部 外交部关于对驻华使、领馆探视被羁押本国公民的安排机关进行调整的通知 |
(1992年8月26日 高检会〔199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外事办公室,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总政保卫部:
1987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87〕54号)第四条第三款中,曾对驻华使、领馆探视被拘留、逮捕和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由哪一机关安排作了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对安排机关作如下调整: |
时间:2009-05-30 15:08:2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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