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20日司发函[1993]367号)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1993年9月4日湘司公(1993)20号《关于岳阳市人民政府在发布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有关房地产开发的合同公证和公证管辖作出规定是否合法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岳阳市人民政府为将房地产开发纳入法制轨道,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正常的法制秩序,在制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房地产开发有关合同的公证作出规定,是市政府对公证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有利于推动公证事业的发展。该项规定既不违背宪法原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积极贯彻执行。
二、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岳阳市司法局作为市公证处和南区公证处的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做好有关房地产开发合同公证管辖的协调工作,由市司法局牵头,对市政府1993年5月11日第1号令《岳阳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中第13条 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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