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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
1993年6月8日 司发通(1993)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十分重视,抓得很紧,近一阶段,又做出了许多重要指示。减轻农民负担不单纯是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解决不好会影响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村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影响到人民政权能否巩固。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同志,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对解决好这个问题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职能作用,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近期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和必要的力量,开展对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使之既能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又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把《条例》作为“二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工具,广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在“二五”普法考核验收时,要把是否认真宣传贯彻和实施了《条例》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二、律师要进一步做好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当好法律参谋,对各地政府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及时、主动地提出司法建议,以促进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要大力开展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通过开展刑事辩护、代理、代书等活动,使侵犯农民当事人人身权益、民主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公正地受到法律制裁,以维护农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做好法律咨询工作,及时解答农民关心的有关法律问题,同时,对发生坑农、害农的事件,要帮助农民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投诉。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可以酌情减免代理费。 三、公证工作要努力开拓领域,扩大公证覆盖面,充分发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积极为农民办理合同公证,帮助农民完善合同条款,使与农民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真实、合法、平等的基础上。公证的合同要有杜绝“打白条”的规定。对坑农、害农的现象要有明确的罚则规定,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办证时,要从人力、物力上给予保证,时间上给予优先。对于经济确实困难的农民当事人,可酌情减缓收费。 四、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充分发挥身居基层、熟悉民情、懂得法律的优势,积极为减轻农民负担服务。要利用担任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对政府在制定提留和统筹方面的规定时,依法积极提出建议,使农民上交提留和乡统筹的费用负担严格控制在上年人均收入的5%以内。要积极参与有关坑农、害农案件的诉讼活动,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为农民提供法律帮助。基础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依法及时调处在收取提留和统筹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缓解矛盾,防止激化。对有关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一经发现,要积极向乡镇政府反映。 五、法律服务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规定,不允许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如有增加农民负担的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问题,要立即纠正。 |
时间:2009-05-30 09:16:4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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