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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司法局文件关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擅自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通知 |
山 西 省 长 治 市 司 法 局 文 件 长司发[2001]52号 签发: 许萍 关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擅自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通知
各县(区、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防止借用法律援助名义搞不正当竞争,根据山西省司法厅晋司字(99)第8号《山西省法律援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均不得擅自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包括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和接受申请援助的民事案件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由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实施; 二、各县(区、市)所辖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事务,由该县(区市)的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统一指派;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事务,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 三、凡未经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统一指派而擅自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或事务的,不算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完成当年法律援助的义务量,而且要视情节通报批评或予以处理。 各县(区、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每位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司法局(章)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时间:2008-04-22 15:23: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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