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刑法类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
(1992年12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时间:2009-05-28 15:23:45 点击数:0 |
上一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下一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