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煤安监监察〔2009〕13号
【发布日期】2009-04-29
【生效日期】2009-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和《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简化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强化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责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9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不再评审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及时送交项目设计单位,供其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时参考;在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竣工验收前,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二、建设单位申请安全专篇审查时,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预评价报告;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所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具有乙级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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