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律师协会(律协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目前,我省律师队伍的集中教育整顿即将进入集中查处阶段,在这一阶段,各地要对下列情况作为重点问题认真查处:
一、必须尽快取消律师、律师事务所私设的接待室等办公场所。
有的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其执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办公,而是在外租用办公场所,挂起了 "××律师办公处或办公室"等类似内容的标记;有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或外地设立办公场所,冠以接待室、分所等类似内容的名称。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对于此问题各地必须尽快解决,彻底取消。这一工作应在九月底前完成。
二、执业律师不名符其实地在本所执业的问题。有的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或订立协议、或达成默契,律师每年交事务所几千元,即随意携带办案手续,四处办案,所得收入均归律师自由处分。此举完全违背了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使律师服务成了脱离事务所管理的个人行为,这一现象要坚决禁止。
三、律师事务所必须独立执业,不得挂靠任何单位。有的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搅在一起,名义上是律师在执业,实际上在投资、办公用房等多方面挂靠于某一企业,成了某企业的律师事务所,这一现象必须纠正。
四、一个律师必须在一个事务所执业,不得两地执业。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分所,但违反设立分所的规定,使部分律师在分所执业的同时,也同时在原所执业,这种一人二地执业的情况必须杜绝。
五、律师跨所办案。有的律师在本所执业,仅交纳一部分费用,其他部分费用收到另一律师事务所,实际成了以本所的名义办案,为另一事务所收费,形成"跨所办案",谋取了私利,对此必须予以清除。
六、律师以公民身份或法律顾问身份代理案件。有的律师虽为执业律师,但在代理案件中却不以律师名义进行,而是以公民身份或某企业法律顾问身份代理案件,这种情况应予以查处。
七、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代理案件。有些律师事务所分别指派本所二名律师为原被告双方代理案件,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必须坚决禁止。
八、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降低收费标准,尤其在几个律师事务所在一个法律服务项目竞争中不得压低标准收费,搞不正当竞争。对于需要免费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受理,可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减少收费的,必须经事务所主任同意。
九、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更不得诱导当事人提高诉讼标的而收取高额代理费。绝对禁止诱导当事人向有关人员送礼、行贿等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十、律师事务所必须禁止为非律师人员出具办案手续。
十一、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得相互诋毁,更不准进行人格侮辱。
十二、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执业律师,各级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在名片上,不得将上述身份与律师身份同时印制。
以上这些问题, 已经严重影响了律师队伍的发展,也严重影响到律师的形象和执业环境。对于这些问题,各市律师协会,要引起高度重视,在集中查处阶段作为重点,从现在开始,马上解决。本通知下达后,各地事务所及每一位律师要严肃对待。对主动纠正问题的,可从轻处理;对于抵制,甚至再犯的要严肃处理。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向本协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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