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律师法类 »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批复 |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司发函(1991)408号 青海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请示”(青司发字(1991)第(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九八二年《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批复》仍然有效。该批复作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庭的严肃性,保障审批活动的顺利进行。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应当继续执行该批复的规定,并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如律师为了整理自己的代理词、辩护词或因其它原因,确需录音、录像时,应事先征得法庭的同意。 |
时间:2009-05-12 18:18:5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