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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晋字律办字(1991)第6号 各地、市司法局,律师科,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晋税检发(1991)第6号《关于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传达到每位律师,要求律师在办案中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晋司律办字(1991)第6号 各地、市、县人民检察院,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近年来,在各级检察机关、税务机关紧密协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查处偷税抗税案件有了较大进展。但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反映在:一是对暴力抗税还打击不力,有的仅按一般的治安案件作了处理;二是办案中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缴、追缴税款、罚款,措施跟不上;三是有些案件未补缴税款、罚款即作了结案处理。针对这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我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对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纳税义务的,无论公安机关是否已作出行政处罚,均应作如下处理: 第一,由税务检察室报请检察院批准立案查处。 第二,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收缴应纳税款,并处罚款。 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违法行为涉及什么责任,就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理与行政处罚应并用,不得因作出其中一项处理而不作其他处理。 对于暴力抗税、采取暴力手段报复税务人员以及聚众围攻税务人员、冲击税务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高检发(1991)5号《关于必须严肃查处暴力抗税案件的通知》的要求,依法严惩。 二、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何种措施有利于追缴、收缴税款、罚款,就应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要把追缴、收缴税款、罚款作为首要工作来抓。凡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偷税抗税案件,税务机关尚未立案的,均应作为税务违章案件立案,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收缴税款、罚款。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及时追缴税款、罚款。 三、检察机关对于决定免予起诉处理的偷税、抗税案件,应事先向税务机关通报情况,凡未按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缴纳税款、罚款的,应按规定予以追缴;凡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不得认为其认罪态度好而作免诉处理。应将补税、罚款执行情况作为认罪态度好坏,是否具有悔改表现的重要的标志。应注意区分有纳付能力和确无纳付能力的界限,凡经查实有纳付能力,未主动缴纳税款、罚款的,要在追缴、收缴税款、罚款后从严处理。对确无纳付能力,未能缴清税款、罚款的,免诉处理时要从严掌握。 |
时间:2009-05-12 17:57:3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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