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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日)     晋司职改字(1991)第1号

劳改局、劳教局、院校、厅属各事业单位:

  我厅所属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为了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转入经常化的工作,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晋职改字(1991)3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厅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已经完成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并经过最终检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可申请转入经常化。转入经常化工作,各劳改劳教单位由劳改局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其它事业单位由厅职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在没有批准转入经常化工作之前,任何单位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各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填报《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统计表》。劳改劳教单位报劳改局职改办,由劳改局职改办统一汇总上报,其它事业单位直接报厅职改办。

  2.要做好九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装入本人的考绩档案。对聘期已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考核的基础上,做好续聘或解聘工作。

  二、各单位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成立的职改领导(指导)小组不撤销,但要调整,要重新组织。各单位职改办不撤销,继续工作。为了便于做好转入经常化后的工作,新建单位要相应地成立职改领导小组和职改办。调整后或新成立的职改领导小组和职改办,报厅职改办备案。

  三、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组建的各级评委会已圆满地完成了评审任务,转入经常化时,各级评委会要重新组建。律师、公证系列高评委分别由省律师、公证系列职改办负责组建,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工程、经济、统计、会计、卫生、农牧、高教系列中评委由厅职改办负责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各事业单位报厅职改领导小组审批。组建评委会的程序和人员构成比例按原来的规定办理。

  四、转入经常化后,各级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各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评审,不得扩大评审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凡与各系列试行条例规定标准不相符的条件、政策(含实施意见和细则)一律停止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制定评审条件、标准。今后不再搞"评退"、"行政领导兼职不占指标"、"只评任职资格"等照顾性措施。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律带指标。评委会要不断改进评审方法,实行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要进行答辩。

  五、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剩余的指标和因离退休、调离、亡故等因素而出现的自然减员指标,原单位可继续使用,如工作需要,也可由厅职改办统一调剂使用。

  六、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满,由职改部门(经相应评委会评审)确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占用上级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和增资额。

  七、八七年以来新建事业单位,还没有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时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八、在干部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评聘前仍按原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九、各单位要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技术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选用系列要恰当,不得自行设置和任意靠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十、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转入经常化后,各单位每年要对所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续聘、解聘、低聘或晋升、奖惩的依据。

  附件: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统计表(一)、(二)

时间:2009-05-12 15:59:5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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