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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 晋职改字(1991)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事业、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事业、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实施办法 我省事业、企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搞好经常性评聘工作,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我省事业、企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化的工作,按如下实施办法执行。 一、对已完成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并经过最终检查合格的事业、企业单位,经过审批后,可转入经常化。各地(市)、厅、局事业、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整体工作转入经常化,由该地(市)、厅(局)提出申请后,省职改办公室在职改领导小组确定的审批原则下逐个批准之;在此基础上,各地(市)、厅、局所属的各个事业单位转入经常化,由该地(市)、厅、局职改办公室审查后,报相应的职改领导(指导)小组审批;各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或省经委的职改指导组批准,必要时,省经委也可根据条件委托主管的厅(局)职改指导组审批;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由原批准其开展评聘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1987年以来新建企、事业单位,还没有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分别按事业、企业规定程序报批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并审批下达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三、虽已进行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但由于事业的发展(比如增加了编制等),需要增设专业技术岗位的,仍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单位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选用系列要恰当,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合理。不得自行设置和任意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四、要加强对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的考核工作。对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可按各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确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且不占用上级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和增资额。 五、转入经常化时、各级评审委员会要重新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须经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厅、局职改部门审批并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各地(市)、厅、局职改部门审批。各级评审委员会应有一定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中青年专家参加。各级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前应经相应职改部门同意。评审委员会要不断改进评审方法。实行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不同系列、不同层次在考评中要各有侧重。考核中要突出本职工作,注重工作实绩。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要进行答辩。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要报相应的职改部门审批备案。 六、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各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评审。凡不符合试行条例,扩大评审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含实施意见和细则)评审的,一律停止执行。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资历。 七、适当下放高级职务评审权限。对条件具备的少数特大型企事业单位(目前只限于山西大学、太原工业大学、太原钢铁公司三个单位),经过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可授权评审某一个或某几个系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评审中注意防止论资排辈,要择优评聘,竞争评聘,让优秀的中青年脱颖而出。对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突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破格评聘要有严格的条件并报上级职改部门审核;破格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由省职改办提出,报人事部审核;破格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案卷经评审后,要报送省职改办汇总和审核备案;破格评聘中级职务,相应地由地(市)、厅、局职改办办理及报省职改办审核。 九、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相应的职改办批准。即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报省职改办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报地(市)、厅、局职改办批准。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评聘,并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十、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者外,一般不再新评其专业技术职务。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对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而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要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批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印章)。 十一、在干部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和资历要求,并在评聘前仍按原规定进行报批。报批时,附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十二、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在哪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专业,应按其新的专业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其任职资格。 十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有明确的聘任期及任职考核要求,认真按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内容执行。 十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健全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要广泛听取领导、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续聘、解聘、低聘或晋升、奖惩的依据。 十五、各级职改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工作。凡全国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
时间:2009-05-12 15:58:5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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