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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四日)      晋职改办【1990】59号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资改革办公室,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目前,全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已经结束,现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照此执行:

  一、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给各地、市和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因自然减员、解聘等原因出现的专业技术职务空额,原则上由本单位使用。

  二、各地、市和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空余指标进行统一调剂使用。省直厅、局内部调剂使用指标时要报省职改办备案。

  使用空余指标的单位,需提供自然减员人员及调出人员的行政手续和工资介绍信(存根)及自然减员人员的离、退休等证件,解聘人员的解聘文件及原聘职务的文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报省职改办批准后,进行补缺。

  三、省直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初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兑现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办理。其余人员聘任助理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不论增资与否,一律报省职改办审核后再报省工改办审批。工人报批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进档的要附有批准其参加评聘的文件。过去,凡未经省职改办和工改办批准,自行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或兑现了工资的,一律无效。

  四、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调入事业单位后仍从事与本人任职资格相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由调入单位在空余指标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按规定手续报批。

  五、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后,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随即自行解聘,由调入单位按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六、在国家机关任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一律不得兼任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

  七、凡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标准均按晋人工字【1990】43号文件规定的新工资标准执行。现职务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新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进入最低档。其中体育教练员的起点工资标准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先在劳人薪【1985】46号文规定的起点工资标准上提高两档,低于人薪发【1990】8号文规定的新起点工资标准的,今后逐步补齐。

  对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至九0年一月底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已经省职改办和工改办审批过的,且现工资低于新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按晋人工字【1990】40号文件的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变动审批表》,按单位旧表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局批准后,按省工改办原批准的工资执行新工资标准。

  对凡属一九九0年一月底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但未经省职改办和工改办批准的,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从九0年二月起执行新工资标准。

  八、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后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工资从单位聘任之下月起执行。

  九、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工资兑现的审批程序、表格及所需材料仍按晋职改字(1987)53号文件规定办理。个人增资表的审批按晋人工字(1990)40号文件规定办理。

时间:2009-05-12 15:44:3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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