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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事局关于我省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0年七月三日)      晋组通字【1990】44号

各地、市委,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委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做好我省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退(离)休,必须严格按照国发(1983)141号、劳人科(1983)153号、人退发(1990)5号文件和省委组织部晋组(1989)15号文件规定执行。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在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之内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在科研、生产、教学、医疗、文艺第一线工作,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高级专家: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时;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系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高级专家,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后,应当先免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再办理延长退(离)休审批手续,以便让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技和文艺等工作。在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的高级专家,一般不延长退(离)休年龄。

  二、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可再次报批。但对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所延长的退(离)休年龄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所延长的退(离)休年龄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三、审批程序: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征得本人同意后,距到龄提前半年时间,按以下权限审批:

  1.省管干部中的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由各地市委、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审查后送省委组织部汇总,报省委审批;

  2.非省管干部中的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由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审查后送省人事局汇总,报省政府审批;

  3.非省管干部中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属省直党群系统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属政府系统的报省人事局审批;各地市属地市委管理的送地市委组织部汇总,报地市委审批,其余的送地市人事局汇总,报行署、市政府审批。

  上述规定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今后凡未按上述程序履行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手续的,一律按晋组发(1989)1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党  政

职  务

 

籍贯

 

本  人

成  份

 

所  学

专  业

 

现从事

专  业

 

专业技

术职务

 

工  资

级  别

 

工资额(基础与职务工资之和)

 

参加工作时间

 

身体情况

 

工作单位

住    址

 

何时加入中国共产党任何职

 

何时加入民主党派任何职

 

 

起止年月

何单位

任何职

何专业

 

 

 

 

                       

 

时间:2009-05-12 15:43:2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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