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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十类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一)非法采矿的;
  (二)已经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
  (三)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
  (五)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六)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七)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的;
  (八)非法用工,违法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九)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的;
  (十)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他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的,或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结果为准)。
  以上(一)至(九)类属于非法违法开采煤炭实施关闭,第(十)类属于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按资源枯竭实施政策性关闭的,要对剩余资源量进行检测核查并退还相应资源价款。
  二、下列十类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或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严重不符的;
  (二)瓦斯监测监控、产量监控、井下人员管理"三大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或未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
  (四)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五)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
  (六)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的或入井人员未配戴自救器的;
  (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的;
  (八)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设置或井下火工品的储存方式、储存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十)未执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存在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第一个月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煤矿进行逐矿排查,属于"十关闭"的矿井,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第二个月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抽查率不低于50%;第三个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抽查率不低于20%。督查中发现上述问题仍然存在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此次活动结束后,各市、省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各市、县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精力,落实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打击违法开采煤炭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使打击违法开采煤炭的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平安奥运、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时间:2009-05-07 17:49:4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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