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08]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十类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一)非法采矿的;
(二)已经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
(三)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
(五)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六)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七)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的;
(八)非法用工,违法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九)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的;
(十)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他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的,或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结果为准)。
以上(一)至(九)类属于非法违法开采煤炭实施关闭,第(十)类属于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按资源枯竭实施政策性关闭的,要对剩余资源量进行检测核查并退还相应资源价款。
二、下列十类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或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严重不符的;
(二)瓦斯监测监控、产量监控、井下人员管理"三大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或未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
(四)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五)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
(六)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的或入井人员未配戴自救器的;
(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的;
(八)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设置或井下火工品的储存方式、储存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十)未执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存在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第一个月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煤矿进行逐矿排查,属于"十关闭"的矿井,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第二个月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抽查率不低于50%;第三个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抽查率不低于20%。督查中发现上述问题仍然存在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此次活动结束后,各市、省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各市、县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精力,落实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打击违法开采煤炭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使打击违法开采煤炭的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平安奥运、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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