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省安监局、省国土厅制订了《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教训,迅速扭转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制订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通过这次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淘汰一批生产力水平低、安全无保障的矿山,非煤矿山总数压减到3000个以下,使全省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领导组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张根虎 省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刘德政 省安监局总工程师

沙凤英 省国土厅副巡视员

王建生 太原市副市长

马 斌 大同市副市长

王 洲 阳泉市副市长

尚宪芳 长治市副市长

王树新 晋城市副市长

高 厚 朔州市副市长

武 德 忻州市副市长

张中生 吕梁市副市长

马彦平 晋中市副市长

丁文禄 临汾市副市长

张建喜 运城市副市长

成 员:王天庆 省安监局监察专员

成耀文 省国土厅执法局副局长

杨志凌 太原市安监局局长

张宝玉 太原市国土局局长

曾 彪 大同市安监局局长

潘志中 大同市国土局局长

许建平 阳泉市安监局局长

张三锁 阳泉市国土局局长

阎潞平 长治市安监局局长

杨云光 长治市国土局局长

高云政 晋城市安监局局长

王有明 晋城市国土局局长

白 明 朔州市安监局局长

冉进忠 朔州市国土局局长

李福弟 忻州市安监局局长

王 真 忻州市国土局局长

张志刚 吕梁市安监局局长

何玉田 吕梁市国土局局长

李维生 晋中市安监局局长

赵春雷 晋中市国土局局长

李明水 临汾市安监局局长

栗 纲 临汾市国土局局长

赵令刚 运城市安监局局长

秦世昌 运城市国土局局长

  (二)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监管一处,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非煤矿山方面的有关举报。

办公室主任:王天庆(兼)

成耀文(兼)

副 主 任:王维平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处长

赵国荣 省国土厅矿管处副处长

各市安监局、国土局分管副局长

  (三)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

  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省安监局和省国土厅有关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省内外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安监局、国土局的工作人员,组成11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市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市、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的对象及内容

  (一)对下列非煤矿山,当地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实施关闭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3.经停产整顿,在限期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4.三年内存在两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5.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

  (二)存在以下五个方面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必须停产整顿

  1.未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2.有严重水患和地质灾害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3.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4.未按规程或设计要求,施工或者生产的;

  5.危及其他矿山企业、工业交通设施和居民安全的。

  (三)对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下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1.批准、核准、备案非煤矿山的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国土、安监、工商部门分别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生产和建设所用的技术资料、地质资料分别由当地安监部门和国土部门收缴;

  3.民用爆炸物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4.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消除安全隐患,矿山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妥善处理矿山财产,遣散从业人员;

  5.对关闭的矿山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闭非煤矿山报告单"备案,恢复对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

  6.做出关闭矿山决定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矿山公告。

  (四)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颁发证照部门要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必须编制整改方案,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民用爆炸物品需求量。整改项目内容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向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至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在40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字批准后,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企业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参与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采取下列措施

  1.凡是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都必须立即停产,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进行整合,完成整合后依法核发新的证照;

  2.核准保留的非煤矿山,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核发新的证照;

  3.列为关闭淘汰的,吊销相关证照;属于整合主体的,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单独关闭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县级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六)对新建或改扩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用地审批,未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组织力量对全省非煤矿山与各地人民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企业检查的内容

  1.是否按照省人民政府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其企业和单位每个工作环节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并登记造册。

  2.是否履行了立项(核准或备案)、选址、土地使用、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有关证照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地下开采矿山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采掘系统、排渣场和地面公辅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露天矿山开采的台阶高度、安全平台、边坡管理及排土场、防洪设施和公辅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采空区上部塌陷区范围内、排土场下部是否有工业设施和居民区,是否采取了搬迁、人员撤离等相应措施;是否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火工品的现象。

  5.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6.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7.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8.是否建立了预防为主、持续改进、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企业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整体布局之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是否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法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开展了安全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

  (二)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省人民政府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非煤矿山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非煤矿山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非煤矿山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非煤矿山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能够满足当地安全生产工作所需要的监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省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及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非煤矿山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非煤矿山(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依法取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证照和未经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非煤矿山,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列入正常非煤矿山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非煤矿山,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三类非煤矿山的名单在本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与此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名单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非煤矿山,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11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进行检查时,应吸收当地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每天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并将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非煤矿山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名单,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非煤矿山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非煤矿山,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非煤矿山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非煤矿山名单,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限期停产整改或建议关闭措施。限期整改结束后,经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并经分管安全的副市长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名单,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非煤矿山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非煤矿山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非煤矿山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市、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市、县要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非煤矿山都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规程规范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晋中央及省属重点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自查自整情况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非煤矿山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检查、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各检查工作组对各市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非法非煤矿山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市、县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市、县及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市、县,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到位;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工作方案和报告要及时研究审批;对应依法关闭的企业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必须认真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和建设活动,发现本乡(镇)、村范围内有非法采矿行为,或者非煤矿山企业违法生产和建设的,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包括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建设和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产资源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管理和非煤矿山企业地面工业设施的用地审批,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依法打击非法采矿,查处超层越界违法开采和违法使用土地。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经营和证照过期的非煤矿山依法查处,依法暂扣或吊销违法非煤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

  (五)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维护非煤矿山的社会治安秩序,对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实施监管。凡未取得或已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为其批供生产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对于依法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及整治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应依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意见批供;不得向非法非煤矿山企业批供民用爆炸物品。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执法和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环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监管,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依法建立各项劳动用工制度,监督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前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和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依法支付从业人员工资情况,以及职工生活和居住条件。

  (九)供电单位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电力供应,不得为非法采矿者提供电力;要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违法非煤矿山企业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同其终止供用电合同,并停止供电。

  (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落实专项整治和隐患治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指导各县人民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非煤矿山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市、县要制订严密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参与整治检查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

  在检查工作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人民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非煤矿山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个别市、县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市、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地方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示。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市、县人民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对有关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查处结果要及时报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市、县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地方各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检查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非煤矿山摊派。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检查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深刻汲取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的惨痛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扭转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全面规范我省尾矿库安全监管和运行管理秩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尾矿库底数,对非法运行的尾矿库和受其严重威胁的工业设施及居民区无法搬迁的尾矿库,坚决取缔,实施闭库;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坚决停产整顿;限期内整顿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予以关闭,实施闭库;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加强监管,提高尾矿库的安全保障能力。通过一年的整治,关闭尾矿库50%以上,实现全省尾矿库安全状况显著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省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尾矿库专项整治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省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尾矿库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省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省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根虎 省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刘德政 省安监局总工程师

沙凤英 省国土厅副巡视员

王建生 太原市副市长

马 斌 大同市副市长

王 洲 阳泉市副市长

尚宪芳 长治市副市长

王树新 晋城市副市长

高 厚 朔州市副市长

武 德 忻州市副市长

张中生 吕梁市副市长

马彦平 晋中市副市长

丁文禄 临汾市副市长

张建喜 运城市副市长

成  员:王天庆 省安监局监察专员

成耀文 省国土厅执法局副局长

杨志凌 太原市安监局局长

张宝玉 太原市国土局局长

曾 彪 大同市安监局局长

潘志中 大同市国土局局长

许建平 阳泉市安监局局长

张三锁 阳泉市国土局局长

阎潞平 长治市安监局局长

杨云光 长治市国土局局长

高云政 晋城市安监局局长

王有明 晋城市国土局局长

白 明 朔州市安监局局长

冉进忠 朔州市国土局局长

李福弟 忻州市安监局局长

王 真 忻州市国土局局长

张志刚 吕梁市安监局局长

何玉田 吕梁市国土局局长

李维生 晋中市安监局局长

赵春雷 晋中市国土局局长

李明水 临汾市安监局局长

栗 纲 临汾市国土局局长

赵令刚 运城市安监局局长

秦世昌 运城市国土局局长

  (二)领导组办公室

  省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监管一处。负责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尾矿库有关举报。

办公室主任:王天庆(兼)

成耀文(兼)

副 主 任:王维平省 安监局监管一处副处长

赵国荣省 国土厅矿管处副处长

各市安监局、国土局分管副局长

  (三)尾矿库专项整治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

  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省安监局、省国土厅有关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省内外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安监、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8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市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市、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的对象及内容

  (一)下列六类选矿厂尾矿库,一律关闭取缔,实施闭库

  1.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运行的;

  2.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有关批准程序,擅自建设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拒不执行的;

  4.发生溃坝将直接威胁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安全,而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无法搬迁的;

  5.停用库和废弃库;

  6.达到设计坝高或达到设计库容的。

  (二)对存在以下六类问题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采取应急措施

  1.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2.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3.排水井倾斜的;

  4.坝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大面积纵向裂缝或贯穿性横向裂缝、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浅层或深层滑动迹象、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大面积沼泽化的;

  5.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0.98;

  6.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三)决定关闭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下六条实施

  1.国土部门撤消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安监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关技术资料、地质资料由原企业或出资人,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妥善保管,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4.确定为关闭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按规定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设计及审查、闭库施工及竣工验收,填报"关闭尾矿库报告单",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单位,实施库区土地管理;

  5.尾矿库闭库后,库区恢复植被;

  6.作出关闭决定后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尾矿库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四)对停产整顿的尾矿库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安监、工商部门分别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巡回检查,必要时派人盯守。

  2.编制整改方案,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整改项目内容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后要求恢复尾矿库生产运营的,向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至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在40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字批准后,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实施闭库。

  4.对新建尾矿库要严格用地审批,未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组织力量对全省所有选矿厂及其尾矿库与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即"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选矿企业尾矿库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省人民政府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所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所有尾矿库及各个生产环节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并造册登记。

  2.是否履行了立项(核准、备案)、土地使用、选址规划、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有关证照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四级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作业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是否切实取缔。

  6.尾矿库对下游和周边的民居、铁路、公路、水源地等工业设施安全的不良影响是否进行了监控和治理。

  7.是否建立健全了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8.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涉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问题。

  9.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省人民政府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选矿企业及尾矿库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尾矿库和受到严重威胁的工业设施及居民区无法搬迁的尾矿库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选矿厂尾矿库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选矿厂及尾矿库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是否对溃坝可能直接威胁其安全的民居和重要工业设施限期完成搬迁。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尾矿库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层层分解,纳入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尾矿库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把尾矿库安全工作纳入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尾矿库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尾矿库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

  6.是否建立健全了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尾矿库专项整治按照"选矿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选矿企业自查自整

  选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企业所属的尾矿库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或者运行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违法建设和运行,并由选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选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被列为闭库对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2.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选矿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尾矿库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属于关闭对象的六类尾矿库,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闭库。

  2.属于停产整顿的六类尾矿库,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监控。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列入正常尾矿库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三类尾矿库名单在本市、本县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的8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尾矿库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尾矿库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尾矿库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检查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尾矿库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是否正在按闭库要求实施闭库,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尾矿库,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尾矿库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尾矿库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建议实施关闭。限期整改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并经分管安全的副市长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时间:2009-05-07 17:44:16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